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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取保候审的执行,律师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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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分析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其*一款规定了保外就医的主体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客观条件,即有严重疾病并且是“需要”的;第二款规定了保外就医的禁止性条件,即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三款规定了保外就医的证明文件及需经的法定的审批程序,以及收监的执行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重点应放在检察拟进行保外就医罪犯的主体条件、客观病情及审批程序上。从主体上讲,刑诉法的规定将能够请求保外就医的罪犯的范围限定在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检察机关在审查保外就医活动伊始就应当核实该罪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这将是决定后续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办理保外的罪犯范围又不局限于此,执行机关往往根据的是1990年司法部、*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颁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定http://www.ozkm.com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http://www.ozk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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